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2024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范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佣金及分配管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提升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服务能… 第二条 基金管理人参与证券交易的模式包括委托证券公司办理(以下简称券商交易模式)、向证券公司租用交易单元(以下简称租用交易单元模式)。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选择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合规风控能力和交易、研究等服务能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参与证券交易。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的证券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服务内容、收取交易佣金的价格标准与计算方式。 第五条 一家基金管理人通过一家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的年交易佣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证券交易佣金总额的百分之十五。证券公司控股的境内证券经纪业务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采用券商交易模式的基金,不适用第五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新增租用交易单元模式进行证券交易的,对应基金产品证券交易佣金比例应当自第二年起满足第五条规…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选择、协议签订、服务评价、交易佣金分配等管理制度,严禁将证券公司选择、交易单元租用、交易佣金分配等与基金销售规模、保有规模挂钩,严…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使用交易佣金向第三方转移支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外部专家咨询、金融终端、研报平台、数据库等产生的费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采用券商交易模式的基金,使…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委托货币经纪公司为基金提供经纪服务的,相关服务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进行证券交易,严禁通过增加证券交易量等方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的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合规负责人对本公司证券交易涉及的证券公司选择、协议签订、服务评价、交易佣金分配、投资运作管…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在官方网站公开披露选择证券公司的标准和程序、与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的关联关系、股票交易佣金费率、交易量年度汇总及分配明细、交易佣…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交易单元出租、使用等环节的管理,按规定向证券交易场所履行报告等义务,出租交易单元收取的交易佣金不得低于相关服务成本。证券公司不得使用交易佣金为基…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业务的利益冲突识别、评估和防范机制,有效防范基金销售与证券交易、研究服务等业务的利益冲突。 第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基金证券交易监督制度机制,严格监督所托管基金的证券交易行为,重点关注所托管基金的交易佣金支出情况,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影响…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公司应当配合证券交易所加强证券交易活动管理,协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做好相关制度与技术调整,并就各方的具体职责签订协议,确保…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从业相关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