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在官方网站公开披露选择证券公司的标准和程序、与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的关联关系、股票交易佣金费率、交易量年度汇总及分配明细、交易佣金年度汇总支出及分配明细等信息。有关信息披露格式与内容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另行公布。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和说明。
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存本公司参与证券交易的文件材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和说明。
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存本公司参与证券交易的文件材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