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未能保证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未公开披露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信息;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时间或规定媒介披露基金信息;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即予披露,清算报告未经审计、未经出具法律意见书即予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