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七章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金销售机构、证券公司从事信息披露及相关服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定期评估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并纳入基金管理人分类监管评价指标体系中。基金管理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中止审查,并根据情节轻重,在3-… 第三十五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基金销售机构、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 第三十六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活动存在违反本办法的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处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基金发生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项所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且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依照《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依照《基金法》第一…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