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所述情形的,依照《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