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2006年) (二)

(二) 继续教育管理。施教机构经省级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公室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承担公安部、人事部组织的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任务。其培训教员要经过全国统一考核合格后上岗。各地要建立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和统计制度,建立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和统计,每年要将统计数据和工作情况上报“办公室”。“办公室”按照人事部开展“653工程”的统一要求,定期将有关统计数据和情况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