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2006年) (一)
(一) 组织方式。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公安部、人事部共同组织实施,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具体负责,并成立“全国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组建“全国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指导委员会”),承担相关教材编写修订和技术指导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人事部门联合成立省级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原计算机安全员培训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变更为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使用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试专用章),负责本地此项工作,各地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当地公安厅、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