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2006年) (三)

(三) 监督保障。鼓励各部门和相关单位把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作为考核内容和人员岗位聘用结合起来。公安机关要将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对信息网络管理和使用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的一项内容。各级公安、人事部门要积极筹措经费,信息网络安全工作领域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积极落实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其职工参加公安部、人事部计划内的培训,费用可从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安部、人事部举办的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纳入人事部整体规划,人事部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不能以盈利为目的,所有收费培训项目须上报“办公室”进行审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