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1996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6年1月8日经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第191号令发布施行。《条例》… 一、 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组织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全体人民警察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目的、宗旨、基本原则,熟悉《条例》的内… 二、 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院校要组织人民警察和学员开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业务训练。各地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并结合人民警察的执法实践和当地的实际情况,结合具体案例,提… 三、 正确执行《条例》,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保障人民警察完成任务和履行职责。各级公安机关要教育全体人民警察,严格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卫国… 四、 要建立和完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人民警察的法制教育,防止滥用权力。必须教育人民警察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警械和武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 五、 要面向社会,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要重点宣传制定《条例》的目的和原则,要特别强调《条例》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重大意义。要使广大公民了解人民警察使用… 六、 要进一步加强警械和武器的管理。对人民警察现已配备的警械和武器情况(包括种类、型号、数量等)要进行一次普查,进一步明确警械和武器的配备范围,对不属于配备范围的警械…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宣传提纲(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