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1996年) 六、 要进一步加强警械和武器的管理。对人民警察现已配备的警械和武器情况(包括种类、型号、数量等)要进行一次普查,进一步明确警械和武器的配备范围,对不属于配备范围的警械和武器要限期收回。要建立健全人民警察依法配备警械和武器的审批及保管、携带、使用管理制度,加强教育,严格管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附件: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1996年) 附件: 六、 要进一步加强警械和武器的管理。对人民警察现已配备的警械和武器情况(包括种类、型号、数量等)要进行一次普查,进一步明确警械和武器的配备范围,对不属于配备范围的警械和武器要限期收回。要建立健全人民警察依法配备警械和武器的审批及保管、携带、使用管理制度,加强教育,严格管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宣传提纲(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 六、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