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要建立和完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人民警察的法制教育,防止滥用权力。必须教育人民警察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警械和武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更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从事非警务活动。在使用警械和武器制止违法犯罪过程中,要注意掌握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和条件,避免使用警械和武器不当或者滥用警械和武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要建立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专案统计报告制度,以及执行《条例》中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制度。对于违反《条例》使用警械和武器不当的,或者滥用警械、武器的,要视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