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1996年) 二、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1996年) 二、 二、 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院校要组织人民警察和学员开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业务训练。各地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并结合人民警察的执法实践和当地的实际情况,结合具体案例,提出训练科目,安排好训练内容,通过组织观摹、实际演练,提高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现场处置能力。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训练要经常化、制度化,特别是使用武器,要制定专门的训练计划。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