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6年1月8日经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第191号令发布施行。《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人民警察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更好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了保证人民警察正确执行《条例》,现就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6年1月8日经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第191号令发布施行。《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人民警察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更好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了保证人民警察正确执行《条例》,现就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