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坚决制止继续出卖非农业户口的通知(1994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效力
现行有效
1992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制止出卖非农业户口的紧急通知》(中办发电〔1992〕17号)下发后,一些地方公开出卖非农业户口问题基本得到制止。但…
一、
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制止出卖非农业户口的紧急通知》,坚决制止和纠正不讲条件、不分对象,交钱就办“农转非”户口的错误做法。公安、财政、…
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省、市、县政府部门决定的,以各种名目收费办理“农转非”户口,包括以收取城镇增容费、城镇建设配套费、各种集资费等名目办理“农转非”及地方性户…
三、
要组成由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对收费办理的“农转非”户口进行全面清理,并认真查明收费及资金使用情况。凡符合有关政策的“农转非”户口,要按政策妥善予以解决,认真…
四、
要认真清理办理户口所收取的费用,所收款项一律冻结,除应清退的费用外,全部上交中央财政。对已被支付使用的款项,应认真查清去向,凡投入房地产及各类公司的,要限期将资…
五、
省、地(市)两级政府部门要派出工作组,认真检查本通知的落实情况。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出卖户口,特别是引起群众上访、闹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