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建设部关于改善和提高居民住宅整体安全防范能力的通知(1989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建设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委(建设厅): 近几年来,全国城镇居民住宅建设发展很快,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改善。但是,由于一些新建住宅在单体设计与基本设施等方面未能充分考虑安全防卫因素,抵御外来不法侵害… 一、 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在居民住宅安全防范方面互相联系,加强协作,近期内对城镇住宅、尤其是新建住宅楼的设计、设施及住宅楼、小区管理上的安全防范能力进行一次全面的… 二、 规划设计部门要进一步开展住宅安全防范措施的研究,努力改进住宅楼、居民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规划以及住宅单体设计;科研、生产部门要加强安全防范材料的研究和生产,特别要… 三、 基层房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根据住宅小区管理、安全防范和居民生活的需要,主动取得基层政府和群众组织的支持,联合推广包括房屋、安全、卫生、生活等多方面多层次的小区综合… 四、 公安机关要在继续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同时,组织居民看门护楼和治安联防队巡逻防范,并积极指导有关单位和居民对已建住宅中防范性能较差的设施进行加固、改造。有条件的… 五、 在住宅的规划和设计中要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公安机关严格实施建筑设计的防火审核。在住宅移交使用时,公安机关要会同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制定住宅防火安全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