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建设部关于改善和提高居民住宅整体安全防范能力的通知(1989年) 一、

一、 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在居民住宅安全防范方面互相联系,加强协作,近期内对城镇住宅、尤其是新建住宅楼的设计、设施及住宅楼、小区管理上的安全防范能力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研究,找出薄弱环节,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要共同研究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居民住宅建筑设计安全防范设施规定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