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10年12月23日,公安部发布了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性标准《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GA921—2010,以下简称《通则》),并将于2011年5月… 一、 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学习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 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贯彻执行的各项工作 三、 严格执法,确保《通则》各项规定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