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年) 二、

二、 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贯彻执行的各项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协作,强化配合,切实加强对《通则》贯彻执行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级公安机关、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具体负责《通则》贯彻执行的各项工作。2011年5月1日前,各省级公安机关和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要专门召开会议,对贯彻落实《通则》工作作出专题部署安排,认真组织、严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按照《通则》规定,在民用爆炸物品最小计数单位和基本包装单元上标注警示标识、登记标识,确保标识正确、规范、醒目。要组织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现有警示标识、登记标识进行全面检查,凡不符合《通则》规定的,要立即进行整改。要以生产、流通、使用环节为重点,做好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专项检查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各地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