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年) 三、

三、 严格执法,确保《通则》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通则》是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和登记标识管理的全国统一标准,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级公安机关、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贯彻落实《通则》为契机,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执法检查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工作。2011年7月1日起,凡检查发现未按照《通则》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的,要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传达到基层公安机关、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有关工作落实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告,专题部署和开展专项检查的工作情况,请分别于2011年5月1日和11月1日前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