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 第十一章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鉴定工作纪律与责任 第五十六条 鉴定人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第五十七条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按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故意损毁检材、泄露鉴定意见情节、后果严重的,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 送检人具有以下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