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鉴定人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不得擅自受理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委托的鉴定;
不得擅自参加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组织的鉴定活动;
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宴请或者礼物;
不得擅自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其他无关人员泄露鉴定事项的工作情况;
不得违反检验鉴定技术规程要求;
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委托鉴定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不得在其他面向社会提供有偿鉴定服务的组织中兼职。
不得擅自受理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委托的鉴定;
不得擅自参加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组织的鉴定活动;
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宴请或者礼物;
不得擅自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其他无关人员泄露鉴定事项的工作情况;
不得违反检验鉴定技术规程要求;
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委托鉴定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不得在其他面向社会提供有偿鉴定服务的组织中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