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送检人具有以下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暗示、强迫鉴定机构、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导致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故意污染、损毁、调换检材的;
因严重过失致使检材污染、减损、灭失,导致无法鉴定或者作出错误鉴定的;
未按照规定对检材排除风险或者作出说明,危及鉴定人、鉴定机构安全的。
暗示、强迫鉴定机构、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导致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故意污染、损毁、调换检材的;
因严重过失致使检材污染、减损、灭失,导致无法鉴定或者作出错误鉴定的;
未按照规定对检材排除风险或者作出说明,危及鉴定人、鉴定机构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