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鉴定事项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鉴定事项确认书编号;
鉴定机构全称和受理人姓名;
委托鉴定单位全称和委托书编号;
送检人姓名、职务、证件名称及号码和联系电话;
鉴定有关案(事)件名称、案件编号;
案(事)件情况摘要;
收到的检材和样本的名称、数量、性状、包装,检材的提取部位和提取方法等情况;
鉴定要求;
鉴定方法和技术规范;
鉴定机构与委托鉴定单位对鉴定时间以及送检检材和样本等使用、保管、取回事项进行约定,并由送检人和受理人分别签字。
鉴定事项确认书编号;
鉴定机构全称和受理人姓名;
委托鉴定单位全称和委托书编号;
送检人姓名、职务、证件名称及号码和联系电话;
鉴定有关案(事)件名称、案件编号;
案(事)件情况摘要;
收到的检材和样本的名称、数量、性状、包装,检材的提取部位和提取方法等情况;
鉴定要求;
鉴定方法和技术规范;
鉴定机构与委托鉴定单位对鉴定时间以及送检检材和样本等使用、保管、取回事项进行约定,并由送检人和受理人分别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