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查验委托主体和委托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听取与鉴定有关的案(事)件情况介绍;

查验可能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等危险的检材或者样本,对确有危险的,应当采取措施排除或者控制危险。

核对检材和样本的名称、数量和状态,了解检材和样本的来源、采集和包装方法等;

确认是否需要补送检材和样本;

核准鉴定的具体要求;

鉴定机构受理人与委托鉴定单位送检人共同填写鉴定事项确认书,一式两份,鉴定机构和委托鉴定单位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