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部门收到有关复议申请后,应当以集体研究方式进行复议,在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在10日内将《复议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请复议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