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资格的延续、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资格的延续、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一条 鉴定机构的鉴定资格注销后,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向鉴定机构的主管部门发出《注销鉴定机构资格通知书》,收回《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