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资格的延续、变更与注销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资格的延续、变更与注销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部门收到延续登记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登记的决定。准予延续登记的,重新颁发《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