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鉴定机构住所的;

变更鉴定机构主要负责人的;

变更鉴定机构的鉴定专业的;

变更鉴定机构名称的。

鉴定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格变更登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