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资格的延续、变更与注销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资格的延续、变更与注销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鉴定机构住所的; 变更鉴定机构主要负责人的; 变更鉴定机构的鉴定专业的; 变更鉴定机构名称的。 鉴定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格变更登记申请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