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资格的延续、变更与注销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资格的延续、变更与注销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鉴定机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登记管理部门报送《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格延续登记申请表》。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