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督察机构在现场督察中遇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的重大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事件和事故,应当进行先期处置。

对需要查处的案件、事件和事故,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