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正在发生的、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

对严重违法违纪的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督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安督察通知书》,及时将督察情况通知违纪民警所在单位。

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人民警察,被带离后,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