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现场督察的权限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现场督察的权限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 督察机构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不当或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当予以纠正;对超越人民警察法定职责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