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上级督察机构可以指令下级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必要时,可以直接派员进行督察。

下级督察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及时地完成交办事项的督察,并将督察结果报告上级督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