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现场督察的范围和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现场督察的范围和方式 第二十六条 上级督察机构可以指令下级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必要时,可以直接派员进行督察。 下级督察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及时地完成交办事项的督察,并将督察结果报告上级督察机构。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