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在现场督察中,督察人员可以通过录音、摄影和摄像等手段,获取信息资料或证据。

必要时,督察机构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配合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