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现场督察的范围和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现场督察的范围和方式 第二十四条 在现场督察中,督察人员可以通过录音、摄影和摄像等手段,获取信息资料或证据。 必要时,督察机构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配合督察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