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现场督察的范围和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现场督察的范围和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督察工作任务的需要,经警务督察队队长以上领导批准,督察人员可以模拟设置警情,实地了解被督察对象工作的真实情况。督察任务结束后,督察人员应当及时撤销所设警情。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模拟设置警情。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