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 第十八条 督察人员的勤务津贴参照交警、巡警等一线公安民警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