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按照《督察条例》规定的条件选配专职督察人员。

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督察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合格后才准予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