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长、副督察长在提请任免之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