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安部警务督察局的职责是:

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

了解和掌握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制定警务督察工作的有关制度;

部署全国统一的专项督察任务,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组织、指导全国公安机关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协助本部人事部门做好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督察长、副督察长的管理工作;

履行《督察条例》和公安部督察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