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 第十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 第十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每半年向公安部部长报告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情况。 对重大事项的督察情况随时向公安部部长报告。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