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审定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部署;

发布有关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决定和命令;

审议和批准警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定期听取警务督察局的工作汇报;

应当由督察委员会行使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