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由督察长、副督察长和委员组成。

督察长、副督察长的人选由公安部部长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督察委员会委员的人选由督察长提名,报公安部部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