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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公安边防海警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第七条 公安边防海警履行前条规定的职责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八条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公安边防海警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行使当场盘问、检查权和继续盘问权。 第九条 为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公安边防海警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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