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2007年)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2007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公安边防海警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行使当场盘问、检查权和继续盘问权。 海警支队经报请公安边防总队批准,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海警大队设置候问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