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200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公安边防海警履行前条规定的职责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对海上发生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对海上发生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涉嫌犯罪的人员,以及与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工具或者物品,采取登临、检查、执行逮捕、扣留等措施;

为防止和惩处在我国陆地领土、内水、领海内从事危害安全、走私、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毗连区内实施管制;

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涉嫌犯罪的外国船舶实施紧追;

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