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执法安全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无因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员伤亡等情形;

无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监管人员、涉案人员行凶、自杀、自伤、脱逃等情形;

无殴打、虐待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被监管人员、涉案人员等情形;

无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执法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