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接报案、受案立案信息系统使用符合规定,110接报警、群众上门报案、有关部门移送案件以及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等信息录入及时、规范;
落实网上办案要求,除案件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实现各类案件信息、主要证据材料上传信息系统,审核审批考评网上进行,案件电子卷宗自动生成;
接报警信息与网上办案、监督考评、督察、办案场所管理、音视频资料管理、涉案财物管理等各类信息系统之间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自动生成执法办案单位及其民警的执法档案,准确记载执法办案的数量和质量;
无擅自更改或者删除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中已经审核、审批通过的案件信息等情形;
指定专人担任系统管理员,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