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涉案财物管理和涉案人员随身财物代为保管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财物管理场所设置、保管财物的设备设施符合规定;

财物管理制度健全,办案与管理分离、统一管理的有关要求得到落实;

按照规定对财物登记、保管、处理,记录、台账清晰完备。

不属于涉案财物的证物的管理标准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