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8—05.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8—05. 58—05. 决定后处理 公安机关对收缴、追缴、没收的财物,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 处理不易保管的财物。依照本细则第8—02条第8款第4项规定执行。 (2) 追缴财物的返还。依照本细则第8—02条第8款第2项、第3项规定执行,同时执行下列规定: ① 对需要追缴后返还的,在呈报行政处罚决定意见或者追缴决定意见时,应当一并提出返还意见呈报审核、审批。 ② 对应当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 (3) 上缴国库。没有被侵害人,或者在通知原主、当事人或者公告后六个月(特殊情况延期三个月)内无人认领的,以及收缴、没收的财物,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 (4) 销毁。 ① 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留取影像资料后予以销毁。 ② 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 ③ 对具备建档条件的枪支(含制式枪支以及能够发射制式子弹的自制、改制枪支),应当在结案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依照有关枪弹痕迹建档规定建档,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 ④ 销毁时,由纪委、督察部门共同到场监督,核对清单,经办人做好销毁记录,由销毁现场负责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名。销毁物品手续应当附卷。 (5) 回收。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且能够回收使用的危险物品,交有关厂家回收。回收收据和上缴国库凭证应当附卷。 (6) 随案移交。 ① 案件变更管辖时,变更前后的办案部门不使用同一个集中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场所、账户的,原办案部门应当将涉案财物及其孳息随案卷一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 ② 变更前后的办案部门使用同一个集中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场所、账户的,原办案部门应当将案卷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共同在涉案财物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③ 对不宜随案移交的涉案财物,可以移交根据规定制作的照片、录像或者变卖、拍卖的价款。 第五十九章 执行 3.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