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8—05. 决定后处理 ② 对应当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58—05. 决定后处理 ② 对应当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3) 上缴国库。没有被侵害人,或者在通知原主、当事人或者公告后六个月(特殊情况延期三个月)内无人认领的,以及收缴、没收的财物,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变卖、拍卖手续和上缴国库凭证应当附卷。 ② 目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