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58—05. 决定后处理
  4. ② 对应当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5.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58—05. 决定后处理
② 对应当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3) 上缴国库。没有被侵害人,或者在通知原主、当事人或者公告后六个月(特殊情况延期三个月)内无人认领的,以及收缴、没收的财物,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变卖、拍卖手续和上缴国库凭证应当附卷。

② 目录 (4)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